□ 本報記者 萬靜
一直備受業界高度關注的深圳市斯維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斯維爾)訴廣東省教育廳涉嫌行政壟斷一案,近日二審落錘。廣東高院對該案作出判決,認定省教育廳在“工程造價基本技能賽項”省級比賽中,指定廣聯達股份軟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聯達)軟件為獨家參賽軟件的行為,屬于濫用行政權力,產生了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違反了反壟斷法規定,為此駁回省教育廳和廣聯達的所有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這起歷經3年多時間、反壟斷法頒布實施以來首個行政壟斷訴訟案件,以民贏官輸而而塵埃落定。
獨家“指定”引發爭議
2014年4月22日,斯維爾狀告廣東省教育廳,在2014年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廣東省選拔賽“工程造價基本技能賽項”比賽中(以下簡稱省賽),指定使用廣聯達的軟件程序。廣聯達被列為此次訴訟的第三人。同年6月26日,該案在廣州中院進行一審開庭審理。
2015年2月2日,廣州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省教育廳在省賽中,指定廣聯達軟件為獨家參賽軟件的行為違法。對于斯維爾公司提出的要求賠償其調查、制止被訴行政行為相關費用的請求被駁回,理由是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只對直接財產損失進行賠償。
一審宣判后,省教育廳和第三人廣聯達雙雙提出上訴。2015年5月28日,該案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二審公開審理,廣東省高院向社會全程公開庭審過程。
終審判決直面“尖銳問題”
雖然是對一審結果予以維持的判決,但是廣東高院的終審判決,不僅闡述對案件中涉及到的關鍵爭議點,支持一審判決的理由和觀點,而且在一些焦點問題上,更進一步完善和深化了法理論述。
比如對于行政壟斷訴訟的舉證標準,終審判決就創新性地提出,行政機關在證明其行政行為合法性和合理性方面,不能簡單地靠“召開專家會議決議”等而是要真正進行合法性和合理性論證。
本案中,雙方爭議最大的問題就是“省教育廳指定廣聯達軟件作為省賽參賽軟件的行為是否合法”。對此問題,廣東高院在終審判決中指出,省教育廳應對其在涉案賽項中指定獨家使用廣聯達公司軟件的合法性負舉證責任,如舉證不能就應該承擔敗訴責任。省教育廳在法律未有明確規定其指定行為應遵循何種法定程序的情況下,應當經過公開、公平的競爭性選擇程序,來決定使用相關商家免費提供的軟件,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屬于濫用行政權力。而省教育廳雖有專家組評議決定與國賽保持一致,但沒有進行合法性以及合理性論證,也未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其經過公開、公平的競爭性選擇程序。因此不足以證明其獨家“制定”是經過公開、公平的競爭性選擇程序。
而對于獨家“指定”行為是否會造成限制競爭的結果,終審判決則相較于一審判決更詳細解釋到:省教育廳獨家“指定”使用廣聯達軟件的后果,排除了其他軟件供應商,包括斯維爾公司作為合作方參與競爭提供賽項軟件的權利,影響了其他公司的公平競爭權。同時,此行為也可導致參賽學校師生相應的使用習慣,并且對于提高廣聯達公司的市場聲譽有極佳效果,從而提高了廣聯達公司軟件在相關市場的占有份額,最終導致斯維爾公司等同類競爭者的產品在市場占有份額下降,進而損害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因此,省教育廳的“指定”使用屬于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
廣東省教育廳敗訴
本案中如何認定“行政壟斷行為”?對“規范性文件、政策”等抽象行政行為是否可以提起反壟斷訴訟等問題,都是此案審理中最具爭議的焦點。而一審法院的判決對這些焦點給予正面回應。
如何認定“行政壟斷行為”?廣州中院在一審判決當中指出,根據反壟斷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省教育廳“指定獨家參賽軟件”行為符合構成行政壟斷的要素條件;至于“濫用行政權力”,法院依據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機關應對自己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認定省教育廳對自己“指定獨家參賽軟件”行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合法性,為此教育廳構成“濫用行政權力”。
廣東省高院認定,廣東省教育廳以教育部在國賽中先行指定使用廣聯達軟件為由提出抗辯,但是教育部下發的國賽賽項規程雖然明確要求在國賽中獨家使用廣聯達軟件,但是并未強制規定各省選拔賽應獨家使用廣聯達軟件,因此對省教育廳的抗辯理由,廣東省高院明確表示不支持。最終廣東省高院判決駁回省教育廳上訴請求,維持原判。